但是,隨著港口經營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以及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推進,《港口經營管理規定》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實踐變化,需要通過全面梳理予以精簡、調整、優化。
構建統一競爭、開放有序的市場體系,促進港口高質量發展,推進構建市場機制有效、微觀主體有活力、宏觀調控有度的體制。
據悉,本次主要修訂了以下三項內容:
一、是精簡港口經營許可項目。本次修訂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,進一步聚焦港口主業,對港口經營許可內容予以了精簡,取消了“集裝箱堆放、拆拼箱以及對貨物進行簡單加工處理”。
“船舶港口服務”以及“港口設施設備和機械租賃維修”等經營許可相關子項要求,并對保留的港口經營許可的具體內容、條件、程序予以了細化。
二、是補充完善港口拖輪經營許可條件。為進一步放開港口拖輪經營市場,
促進港口拖輪經營安全有序發展,在總結地方開展拖輪經營市場準入試點經驗的基礎上。
從企業法人資格、經營場所、拖輪??坎次?、拖輪數量、專職管理人員數量及從業年限、相關管理制度等方面細化了港口拖輪經營準入條件。
三、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。為做好港口經營許可相關子項取消后的行業管理工作,建立了備案和誠信管理制度,
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和誠信管理情況,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,不斷提升港口經營服務水平。
同時還明確了港口拖輪經營行為規范,即港口拖輪經營人,應當公布所經營拖輪的實時狀態,
供船舶運輸經營人自主選擇,防止港口拖輪經營人排除、限制競爭,促進拖輪市場公平競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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